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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2013-10-11来源:广发基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3年8月29日17:00止(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13年9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gffunds.com.cn)上刊登的《关于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根据《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具体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50,000 

公证费 

50,000 

合计 

100,000 

  二、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0日备案确认,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生效。

  决议内容如下:

  (一)通过《关于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按照《<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说明》,变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相关事项,将本基金变更为广发中证500ETF的联接基金,允许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参与融资融券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相应地对《基金合同》中有关本基金的名称、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和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三、本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关于《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为《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议》,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和《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议》自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原《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同日失效。

  (二)关于本基金复牌

  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于2013年10月11日上午10:30复牌。

  四、备查文件

  (一)《关于召开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预公告》

  (二)《关于召开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三)《关于召开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四)《关于召开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五)中国证监会《关于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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