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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辖区洗钱罪典型案例展播|⑤广东韶关彭某、余某虎涉集资诈骗洗钱案

2021-07-28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涉集资诈骗洗钱罪简介】

  集资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犯罪的一个种类,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依据《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包含集资诈骗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跨境转移资产的,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中,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成功推动涉集资诈骗洗钱案件判决

  ——广东韶关彭某、余某虎洗钱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韶关市民肖某芸、饶某玲等20余人通过朋友微信推荐,在“新桥理财”APP投资170余万元,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12月7日,韶关市始兴县公安局以“肖某芸等人被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经查实,为实施集资诈骗,集资诈骗团伙注册成立空壳公司“哈尔滨森宏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微信推荐APP理财等方式,吸收公众投资理财资金共计800多万元,并在收到资金后,于2019年11月20日秘密将APP关闭,致使受害人投资款被骗。同时,集资诈骗团伙通过“公转私”交易、快速转移资金到个人账户、ATM取现等方式,完成赃款转移。彭某、余某虎明知是集资诈骗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以提供银行账户的方式转移犯罪所得并协助将其转换为现金。2020年9月,韶关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决彭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余某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洗钱的主要手法

  (一)注册成立空壳公司。犯罪团伙注册成立“哈尔滨森宏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无实缴注册资本,没有实际经营项目,公司法人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公司官方网站中存在虚假宣传项目,夸大投资收益的情况。该空壳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用于开立对公银行账户,利用网络推荐理财APP,骗取公众投资资金。

  (二)利用理财APP,通过高收益率噱头诱导受害人投入资金。犯罪团伙利用网络推送手机“新桥理财”APP,以高额投资利润(年化利率约400%)为诱饵进行虚假项目投资宣传,吸引投资人购买。“新桥理财”APP绑定了犯罪团伙设立的哈尔滨森宏腾科技空壳公司的对公账户。犯罪团伙对外通过“新桥理财”APP吸收公众投资理财资金800多万元,并于2019年11月20日秘密关闭了“新桥理财”APP。

  (三)控制多个银行账户迅速转移诈骗资金。犯罪团伙通过“公转私”交易,实现集资诈骗资金的赃款转移。刘某忠(另案处理)将此业务交给张某镇(另案处理)等人,再由张某镇(另案处理)等人组织彭某、余某虎等人开通多张银行卡和网银,用以接受犯罪团伙通过空壳公司的对公账户转入的诈骗资金,每笔资金转账控制在5万元以内。

  (四)线下ATM取现实现赃款转移。犯罪团伙把哈尔滨森宏腾科技空壳公司账户资金转入彭某、余某虎等人提供的个人账户后,彭某、余某虎等人继续将诈骗资金通过网银分散划转到各自掌握的银行卡中,并在短时间内持银行卡进行ATM取现,将现金交给刘某忠(另案处理),再由刘某忠统一将现金上交给犯罪团伙,快速完成赃款转移。其中,余某虎取现的涉案金额为20万元,彭某取现的涉案金额为290万元。

  ★多方合力推进洗钱入罪

  (一)公安部门发挥的职能作用。韶关公安部门从网络聊天记录、ATM取款监控视频、交易流水、证人证词、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多方面发力,为夯实犯罪嫌疑人“明知”的主观故意和相关洗钱数额提供有力证明,为后续司法机关推动洗钱入罪提供充足的证据基础。

  (二)人民银行发挥的职能作用。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在案件侦办中,一是引导洗钱罪的侦查方向。通过案情分析研究,就洗钱罪取证工作与公安人员进行持续沟通,引导基层办案人员对洗钱犯罪的取证。二是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协调有关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按照公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材料,调取涉及ATM取现的银行账户资料、监控视频、交易记录及凭证等,为公安机关全面固定洗钱犯罪的资金流水证据发挥重要作用。

  (三)检察部门发挥的职能作用。在案件侦办过程中,韶关检察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和业务特长,以推动洗钱入罪为导向,指导公安机关梳理、分析有关洗钱犯罪证据,并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使公安部门能获取更充分的洗钱犯罪证据。

  ★案例评析

  该洗钱案件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原洗钱罪规定“明知”的主观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严格,证明难度较大。该集资诈骗案属于涉众型犯罪,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司法部门按照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洗钱犯罪人员的认知能力,以及查证的主、客观证据,认定被告人应当知道其协助转移并提取的资金是集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洗钱的主观故意,认定“明知”成立。

  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分析了辖区往年未能突破洗钱罪宣判的关键原因,在于公诉机关退回案件材料要求补充侦查时,办案人员放弃了对洗钱罪的进一步侦办,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进行处理。为此,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得知该案件于2020年6月4日由公诉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加强了与办案单位的协调沟通,积极参与案件中洗钱罪线索的会商研判,明晰犯罪嫌疑人的洗钱路径,为公诉机关最终接受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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