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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辖区洗钱罪典型案例展播|⑦广东珠海黄某明、东莞袁某志涉走私洗钱案

2021-09-26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涉走私洗钱罪简介】

  走私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依据《刑法》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跨境转移资产的,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中,走私罪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首次成功

  推动辖内涉走私洗钱案件判决

  ----广东珠海黄某明、东莞袁某志涉走私洗钱案

  ★案情简介

  (一)珠海黄某明涉走私洗钱案。自2018年起,黄某明受“豪哥”(另案处理)雇请,使用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为“豪哥”收取、转移走私油品所得款项并转交给“豪哥”指定的人员,共计人民币约44万元。2021年2月3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黄某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东莞袁某志涉走私洗钱案。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袁某志在明知曾某玲、章某秋(另案处理)从事走私犯罪的情况下,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然多次帮助曾某玲、章某秋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并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共计人民币17355.74万元,非法获利34.71万元。2021年9月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袁某志犯洗钱罪案作出终审裁定,判处袁某志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洗钱的主要手法

  (一)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并协助提现或转账转移资产。2020年9月7日晚,黄某明按照“豪哥”的指示,携带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收到的款项前往斗门区某桥西侧桥墩下,将款项交给停靠在该地的一艘船舶上的人员,并亲眼目睹现场人员从上述船舶上卸载油品的情景,知悉“豪哥”等人在走私油品。同年9月9日至19日,黄某明协助“豪哥”等人多次收取、转移走私油品货款,共计人民币439389元。

  图示1:珠海黄某明涉走私洗钱案

  (二)通过控制多个个人银行账户协助兑换外汇转移至境外。袁某志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外汇兑换业务,在上游客户罗某锋(另案处理)报价的基础上,加价与下游客户进行兑换,从中赚取差价牟利。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袁某志在明知曾某玲、章某秋从事走私犯罪的情况下,与两人商谈好兑换汇率、兑换金额后,袁某志通过其控制的李某、张某等人的银行账户收取曾某玲、章某秋转入的人民币,扣除自己的获利,将剩余人民币转给上游客户罗某锋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曾某玲、章某秋提供的香港收款账户发给罗某锋。罗某锋收到款项后,通过香港的银行账户将相应的美元转入曾某玲、章某秋提供的香港收款账户中。经查实,袁某志为曾某玲、章某秋非法兑换外汇并将资金汇往境外,金额共计人民币17355.74万元,非法获利34.71万元。

  图示2:东莞袁某志涉走私洗钱案

  ★司法认定难点

  (一)洗钱罪主犯抑或走私罪从犯的认定。珠海黄某明涉走私洗钱一案中,辩护人提出黄某明的犯罪应定性为走私罪的胁从犯,而不应定为洗钱罪的主犯。对此,法院认为,一是黄某明在供述中提到其在知道“豪哥”从事走私犯罪后,曾向“豪哥”提出不愿再继续协助其转移资金,但最终被“豪哥”说服并决定继续协助“豪哥”,因此并不存在被“豪哥”胁迫的情形;二是根据法律规定,胁从犯是被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胁从犯所受到的胁迫必须能够达到抑制其意志自由的程度,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豪哥”的威胁足以抑制黄某明的意志自由。综上所述,应当认定黄某明为洗钱罪的主犯而非走私罪的从犯。

  (二)被告人“明知”的认定。东莞袁某志涉走私洗钱一案中,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袁某志明知或应知上游客户资金为走私犯罪资金。对此,法院认为,认定洗钱犯罪的主观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身份背景、职业经历、认知能力、接收的信息,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转移方式,以及供述、证言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案中,一是袁某志曾有过代理报关工作的从业经历且曾因涉嫌走私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承认其非法为曾某玲兑换美元;二是曾某玲、章某秋对于公司走私冻肉并通过袁某志兑换美元向境外供应商支付货款的经过予以供认,且兑换经过与袁某志的供述一致;三是袁某志、曾某玲、章某秋三人建有微信群,袁某志没有要求提供任何单据;四是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有章某秋发送的提及上游走私冻肉违法犯罪活动的表述。依据上述,结合袁某志的从业经历,以及本案非法兑换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频繁、涉及金额大(约1.7亿元)、不核实任何票据等特征,应当认定袁某志对于上游资金为走私犯罪资金并协助转移至境外为明知。

  ★多方合力推进洗钱入罪

  (一)海关部门、公安机关发挥的职能作用。一是海关部门依法查缉洗钱罪上游走私犯罪案件,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执行逮捕和预审,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二是公安机关与海关缉私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第一时间对涉嫌协助走私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的犯罪嫌疑人开展立案侦查,并在案件侦破后,以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人民银行发挥的职能作用。一是积极参与公安部门的联合行动,协助查冻银行账户。在公安局打击地下钱庄及上游犯罪的抓捕收网行动中,人民银行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协助公安部门快速查询冻结一批涉案银行账户,为顺利开展收网行动提供有力保障。二是深化银检合作,共同推动洗钱案件移送起诉。人民银行与检察院就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召开座谈会,达成共识,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因此人民银行能够及时掌握洗钱案件办理情况,推动检察机关积极介入,为侦办洗钱案件提供必要的协助。三是深化行刑工作合作,切实加大辖区打击洗钱犯罪力度。在涉走私洗钱案件中,人民银行主动前往人民法院向主审法官解读案件涉及到的企业进出口、收付汇等政策,以及走私常见的付款方式,并与人民法院就推动洗钱入罪判决开展座谈,就加强沟通、提高洗钱入罪工作认识、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等方面达成共识。

  (三)检察院、法院发挥的职能作用。一是检察院加强与海关部门、公安机关的协调沟通,适时介入海关部门走私案件,并对公安机关以涉走私洗钱罪立案侦查给予指导,对移送审查起诉的走私罪、洗钱罪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以洗钱罪对涉案被告提起公诉。二是法院在案件的审判中对被告人系洗钱罪的主犯而非走私罪从犯、被告人对上游走私犯罪系“明知”提出充分的认定理由,最终以洗钱罪对被告人予以判处。

  ★案例评析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刑法》第151、152、153、154、155条和第347条规定的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一系列走私犯罪均由海关缉私部门实施管辖,开展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而《刑法》第191条洗钱罪则由公安机关实施管辖。由于上游犯罪走私罪与洗钱罪的管辖部门不同,涉走私洗钱罪的立案、侦查、起诉以及成功宣判尤为困难。本期案例展播中的两个案例是广东辖区首宗和第二宗涉走私洗钱罪案件,标志着司法机关打开了洗钱罪判决的新思路和新局面,对涉走私洗钱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具有指导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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