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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规则

2013-01-31来源:广发基金

  第一条 为满足投资者投资理财需要,更好服务投资者,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广发基金”)开通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或称货币基金“T+0”赎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使用的词语应当含有其在相关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业务规则》中所含有的释义。

  第三条 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是指投资者在符合限额的条件下通过广发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请将其持有的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投资者提交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后,广发基金接受投资者委托代其向垫资方提起垫资申请,垫资方同意垫资的,垫资方垫资同时获得投资者快速赎回份额的所有权与收益权,垫资方享有上述基金份额自快速赎回申请受理日(含当日)起产生的收益,投资者授权广发基金将其申请快速赎回的货币基金份额过户给垫资方。

  第四条 快速赎回业务适用的基金范围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第五条 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及适用的限额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第六条 在下述情况下,本公司有权临时暂停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

  (2)货币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或万份收益为负值;

  (3)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不允许继续开展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

  (4)系统通讯故障、技术故障或升级、系统故障或暂停服务;

  (5)垫资方暂停或终止提供垫资资金;

  (6)已快速赎回成功的金额达到快速赎回总额上限;

  (7)其他可能导致本公司无法提供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的情况。

  第七条 支持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第八条 快速赎回的交易过程:

  1、申请快速赎回业务前,投资者须在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广发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广发基金APP、广发基金官方微信(gffunds2003))使用银行卡(或支付账户)购买并持有支持快速赎回的货币市场基金。

  2、投资者在提交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时,选择快速赎回模式、输入赎回份额,签订《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服务协议》,预览并提交。

  3、系统提示“申请成功”,将自动划出快速赎回份额所对应的款项。

  4、快速赎回份额实时过户至垫资方并于当日确认赎回,赎回款用于归还垫资方的已垫付款。

  第九条 免责条款

  1、对于投资者提交的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广发基金原则上应督促垫资方尽量当日划出赎回款项,若因资金头寸不足或出现其他导致资金风险的情况,则广发基金与垫资方有权决定在货币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日期划出快速赎回业务的赎回款项,由此造成投资者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广发基金与垫资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广发基金通过银行系统给投资者划拨快速赎回款项时,不保证款项实时到账,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款项到账情况。由于垫资方、支付清算机构的系统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等广发基金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款项未及时到账,由此造成投资者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广发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3、如因投资者银行卡账户已销户、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等)、卡号变更、在广发基金预留姓名或卡号错误等原因,导致快速赎回款项无法按期向投资者划付、划付失败或快速赎回业务无法进行的,广发基金与垫资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服务并非广发基金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开展货币基金快赎赎回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且广发基金在某些情形下可暂停提供该项服务。

  5、广发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投资者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在单个自然日的单笔快速赎回额度、累计快速赎回额度以及快速赎回笔数进行限制,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及提示并妥善做出资金安排。

  第十条 快速赎回的份额在赎回申请所属申请日(自然日,含当日)起的基金收益归垫资方所有。

  例如:

  投资者在周一赎回的话,则周五(连同周六周日)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周一的收益归垫资方所有;

  投资者在周二赎回的话,则周一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周二的收益归垫资方所有;

  投资者在周五赎回的话,则周四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周五(连同周六、周日)该笔货币基金的收益归垫资方所有。

  投资者在周六赎回的话,则周五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周六、周日、周一的收益归垫资方所有。

  投资者在周日赎回的话,则周五周六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周日、周一的收益归垫资方所有。

  第十一条 赎回份额及未结转收益

  投资者快速赎回的未结转收益(从上一收益结转日至快速赎回日前一自然日)将于下一基金收益结转日结转至投资者基金账户;如果投资者通过普通赎回方式全额赎回时,上述收益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第十二条 快速赎回业务,本公司暂不收取手续费,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告。

  第十三条 本公司可对所有投资者的快速赎回总额设定限额,如当日快速赎回总额超过本公司设定的限额,本公司可临时暂停快速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第十四条 如果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系统暂停或不支持实时划款功能,本公司将暂停对应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快速赎回业务。

  第十五条 因投资者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快速赎回的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导致快速赎回份额不能及时被确认赎回,赎回款不能到账,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归还本公司垫付的款项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本公司的损失,本公司享有追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规定相关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业务公告。

  第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本规则做出必要的修订并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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