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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智能组合服务协议

2016-08-11来源:广发基金

  甲方: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或“甲方”)

  乙方: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或“乙方”)

  鉴于投资者自愿于广发基金网上直销平台办理智能组合服务,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规定,就智能组合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基金智能组合服务。广发基金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约定通过网上直销平台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组合推介的服务;投资者参照广发基金提供的组合推介,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组合基金申购、调整、赎回操作。

  2、分析投资需求。广发基金通过问卷调查等形式分析投资者的目标收益、风险偏好等投资需求。

  3、推介基金组合。根据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广发基金向投资者推介一篮子基金,并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做不定期调整。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采纳。

  4、组合申购。如果投资者采纳所推介的一篮子基金,则可通过网上直销平台一键下单申购推介的所有基金产品。投资者在页面输入总申购金额,系统自动按每个基金的最新资产占比进行申购,并为每只基金的申购生成独立的交易订单。

  5、组合调整。当基金组合推介调整时,系统会通过网上直销平台、短信等媒介推送调整信息至该组合的投资者,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是否进行组合调整:若选择进行调整,投资者在页面进行调整下单,即表示投资者下达基金申购、赎回、转换指令,将组合最新持仓调整为推介方案最新持仓;若选择不进行调整,投资者则维持当前基金持仓。

  6、组合赎回。投资者选择赎回比例,系统自动按比例将组合中每只基金进行赎回,并对每只基金的赎回生成独立的交易订单。

 

  第二条 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1、 投资者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所有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智能组合业务规则》及上述文件不时修订版本的所有内容及规定。投资者自愿通过广发基金网上直销平台办理基金业务,并承诺上述业务视同投资者亲临广发基金柜台办理。

  2、投资者同意:自愿办理广发基金的智能组合服务,接受广发基金提供的智能组合服务,进行智能组合申购、智能组合调整。

  3、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前述广发基金关于智能组合服务的含义,无论是否采纳组合推介,均应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4、因投资者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基金份额、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投资者智能组合申购、调整、赎回申请失败等,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责任,与基金公司无关。

  5、广发基金进行基金组合推介时依据的数据、研究报告和投资分析意见等可能存在不准确、不全面或者被误读的风险,投资者在做投资决策时应充分考虑上述情形。

  6、投资者同意遵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智能组合服务协议》及后续的修订或补充。

 

  第三条 广发基金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1、广发基金遵守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

  2、广发基金以网上直销平台为载体向投资者提供智能组合服务,应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范围内进行。

  3、广发基金智能组合服务不能确保投资者获得盈利或本金不受损失。

  4、广发基金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变更对本规则做出及时的修订。

 

  第四条 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1、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投资者在网上直销平台办理业务过程中,点击“接受”按钮或成功提交组合申购申请,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2、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广发基金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文本将公告于广发基金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广发基金认为可行的其它方式通知投资者。若投资者在本协议内容修改公布后仍继续使用本服务,则表示投资者已充分阅读、理解、同意并接受修改或变更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或变更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

  3、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广发基金和投资者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4、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服务协议》的约定。

 

  第五条 风险提示

  1、投资需求分析是广发基金为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自身投资偏好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广发基金不对分析结果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做任何承诺。

  2、因系统故障、基金暂停交易及其他不可抗力,有可能造成智能组合申购和调整失败,广发基金不对此类失败交易承担任何责任。

  3、因交易费用、交易限制、交易确认时间、交易失败等原因可能造成投资者组合的持仓和收益率与组合推介的持仓和收益率不完全一致,投资者需知悉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后果。

 

  第六条 纠纷的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提请中国基金业协会或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可提请广州金融仲裁院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者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所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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