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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弱势群体”,金融消费八项基本权利你必须知道

2021-03-10来源:广发基金

  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创新发展,以及大众理财意识的逐渐觉醒,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用户在享受快捷和方便的同时,行业乱象也随之滋生:银行卡盗刷、电信诈骗、P2P跑路、仿冒基金公司网站等,各类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频频发生。

  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早在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已颁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着重强调要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

  1、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

  2、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3、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4、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5、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6、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7、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8、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如今,距离《指导意见》的发布已事隔两年,但没有风险防范能力的金融消费者仍是“弱势群体”。一方面是金融消费诈骗手段不断翻新;另一方面是消费者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依旧淡薄。有相关机构调查发现,在遭遇金融欺诈后,多达50%以上的用户会“自认倒霉”,想维权并真正将维权付诸行动的不到10%。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广发基金提示广大金融消费者,注意风险防范,充分了解、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必要时拿起“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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