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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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