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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冻结、查封从事证券交易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通知

2012-12-19来源:中国证监会

需要对从事证券交易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和存款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时。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人员可以查阅、复制从事证券交易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和存款账户资料,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四、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人员依法查询、冻结资金账户、存款账户,应当出示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查询通知书、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冻结/解除冻结通知书及本人工作证件。

  (2005年12月30日证监发[2005]132号)

  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及时查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有关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询、冻结从事证券交易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资金账户和存款账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对从事证券交易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和存款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时,上述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人员可以查阅、复制从事证券交易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和存款账户资料,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人员可以依法冻结从事证券交易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资金、存款。

  四、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人员依法查询、冻结资金账户、存款账户,应当出示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查询通知书、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冻结/解除冻结通知书及本人工作证件。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从事证券交易当事单位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的通知》(证监发[2001]12号)同时废止。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翻印发至辖内相关金融机构。

  附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询资金账户/存款账户通知书(样式)(略)

  附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解除冻结通知书(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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