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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可以通过那些途径获得救济?

2014-11-21来源:国家法律法规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可以通过与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协商取回“投资款”、“咨询费”等费用。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形式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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