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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反洗钱监管范围扩容 分析人士建议覆盖数字货币等创新载体监测

2021-06-03来源:财联社

  财联社(北京,记者 张晓翀)讯,6月1日央行公布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被监管主体扩容。意见稿规定特定提供房屋销售、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贵金属现货交易的贵金属交易场所、贵金属交易商作为非金融机构在从事特定业务时,均应履行反洗钱义务。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明确,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客户尽职调查和反洗钱调查、依法履行巨额现金收付申报等反洗钱要求;增加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要求。

  为增强反洗钱行政处罚惩戒性,此次意见稿调整法律责任中关于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提高违法责任与处罚的匹配程度;将部分违法行为纳入处罚范围;完善反洗钱处罚类型,增加警告处罚;增加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对财联社表示,征求意见稿指出,反洗钱监管要突出“风险为本”原则和理念,强调根据风险状况及程度来合理配置反洗钱监管资源,要求对义务机构开展的业务有完整和深入的了解,对义务机构面临的内外部洗钱威胁有全面认识。

  此外还要对义务机构面临的内外部洗钱威胁有全面的认识,对义务机构潜在的风险种类及程度能够运用合理、可行的方法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监管资源分配中优先考量的依据。

  数据显示,在相对明确的数据监管条令下,各金融机构仍面临着大量大额的反洗钱行政处罚。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对614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了专项和综合执法检查,依法完成对537家义务机构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26亿元,处罚违规个人1000人,处罚金额2468万元。

  在央行的处罚原因之中,“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首当其冲,“未按规定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紧随其后。这两类处罚原因反映出银行业在客户数据和交易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的处理上,仍难以保证高度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及时性。

  董希淼认为,银行业应借助金融科技手段,建立健全以客户洗钱风险分类为基础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围绕高风险的客户、行业、区域、产品、部门等重点要素,重新审视自身反洗钱防控措施的设计和执行情况。

  反洗钱监管过渡到风险为本

  央行指出,随着反洗钱工作形势不断变化,反洗钱监管从规则为本过渡到风险为本,反洗钱的义务内容已经由反洗钱扩展到反恐怖主义融资、防扩散融资。

  而现行反洗钱法存在的空白和不足,包括洗钱上游犯罪类型范围狭窄、监管处罚规定粗略、缺乏对单位和个人的反洗钱要求、受益所有人制度空白、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不完善等,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此外各种金融乱象是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诱因,只有抓住资金流向才能抓住金融乱象的根本,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新时代的反洗钱工作需要围绕追踪资金向纵深发展,通过构建金融系统预防体系、完善洗钱风险管控制度等,有效追踪资金,防控金融风险。

  目前国际社会已建立一套完整的反洗钱标准,涉及领域不断扩展,涉及内容更加复杂,反洗钱标准也成为经济金融领域的重要国际规则。完善我国反洗钱工作制度,有助于推进我国金融业双向开放。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对财联社表示,金融风险和金融发展乱象有很大关系,也和新的金融创新载体出现有很大关系,比如现在洗钱过程很多通过数字货币等新形式出现。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加大反洗钱的涵盖范围,以适应金融风险新的变化特征。

  此外,在扩大双向开放过程中,跨境资金加速流动,也对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反洗钱标准需要和国际标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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