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6-12-14来源:广发基金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简称(场外)
广发添利货币ETF
基金简称(场内)
广发添利
基金主代码
51195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年11月2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申购起始日
2016年12月19日
赎回起始日
2016年12月19日
重要提示: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数额限制为:申购为1份或1份的整数倍。
2、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赎回数额限制为:赎回为1份或1份的整数倍。
2、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的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1、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 基金申购赎回机构
场内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6、本公告仅对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6年11月4日《中国证券报》等报刊的《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7、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4日
基金名称
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简称(场外)
广发添利货币ETF
基金简称(场内)
广发添利
基金主代码
51195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年11月2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申购起始日
2016年12月19日
赎回起始日
2016年12月19日
重要提示: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数额限制为:申购为1份或1份的整数倍。
2、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赎回数额限制为:赎回为1份或1份的整数倍。
2、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的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1、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 基金申购赎回机构
场内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6、本公告仅对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6年11月4日《中国证券报》等报刊的《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7、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