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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一文读懂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2020-03-10来源:广发证券投教基地

  摘要2019年12月27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第一批业务规则,标志着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正式落地实施。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新规进行了三方面调整:一是调整完善投资者准入资产要求;二是将个人投资者资产标准由金融资产调整为证券资产;三是优化投资者适当性持续管理。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交易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01.投资者准入

  根据风险匹配原则,为各市场层级设置差异化准入标准

  02.投资/工作/任职经历(自然人投资者)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交易的,应当具有:

  2年以上证券(包括A股、B股、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交易经验)、基金、期货投资经历;

  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具有前款所称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人员属于《证券法》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与交易。

  03.自然人投资者资产认定范围

  资产包括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以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资产。

  (1)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包括:股票(包括新三板股票、A股、B股、优先股和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资产。

  (2)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等。

  (3)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包括: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资金资产。

  注: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按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投资者应当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

  04.了解新三板规则与风险,投资量力而行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业务。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整理,仅供参考,如存在与规则不一致的地方,请以全国股转公司最新规则为准。本文仅为投资者教育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本文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依据本文作出决策。广发证券投教基地力求本文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对因依据本文内容进行投资而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损失,广发证券投教基地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有任何业务疑问,敬请联系广发证券(020)95575或当地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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