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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服务协议

2013-01-31来源:广发基金

  甲方: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或“甲方”)

  乙方: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或“乙方”)

  鉴于甲方自愿申请通过乙方网上直销平台将其所持有的货币基金进行“快速赎回”,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快速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中乙方免责条款用黑体表示,建议甲方充分、完全、准确地了解快速赎回业务的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的含义,谨慎考虑以决定是否选择快速赎回业务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又称货币基金“T+0”快速赎回业务,以下简称“快速赎回”或“本业务”)是指甲方在符合限额的条件下通过乙方网上直销平台申请将其持有的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甲方提交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后,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其向垫资方提起垫资申请,垫资方同意垫资的,垫资方垫资同时获得甲方快速赎回份额的所有权与收益权,垫资方享有上述基金份额自快速赎回申请受理日(含当日)起产生的收益,甲方授权乙方将其申请快速赎回的货币基金份额过户给垫资方。

  2、除非本协议中另有明确规定,协议中所使用的其他名词及术语与其在相应基金合同中的具有相同含义。

  3、本协议所指的T日,即为自然日。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1、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乙方管理的货币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规则》及上述文件不时修订版本的所有内容及规定。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业务,并承诺在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业务视同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

  2、甲方同意:T日向乙方提交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时,若赎回申请份额在限额以内,且垫资方同意垫资的,垫资方垫资同时获得甲方快速赎回份额的所有权与收益权,垫资方享有上述基金份额自快速赎回申请受理日(含当日)起产生的受益,甲方授权乙方将其申请快速赎回的货币基金份额过户给垫资方。

  3、因甲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快速赎回的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导致快速赎回份额不能成功过户给垫资方,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及时归还垫资方垫付的款项等情况,甲方应承担向垫资方偿还垫付款及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

  4、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根据乙方要求所填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账户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导致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须承担因提供不真实、不完整、有误或无效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包括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5、甲方同意遵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规则》及后续的修订或补充。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1、乙方遵守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垫资方同意受理甲方快速赎回款项申请的,乙方应督促垫资方根据《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规则》向甲方垫付款项。如因甲方收款账户已销户、卡号变更、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甲方收款账户开户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或负责划付快速赎回款的支付机构系统暂停服务,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等非垫资方原因导致垫付款项无法按期向甲方划付的,乙方及垫资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应根据公告规定的开放时间提供快速赎回业务服务,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相应调整上述开放时间,并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

  在下述情况下,乙方有权临时暂停或终止货币基金快速赎回: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

  (2)货币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或万份收益为负值;

  (3)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不允许继续开展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

  (4)乙方或合作方系统通讯故障、技术故障或升级、系统故障或暂停服务;

  (5)垫资方暂停或终止提供垫资资金;

  (6)已快速赎回成功的金额达到乙方设定的快速赎回总额上限;

  (7)乙方认为需要临时暂停或终止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的其他情形。

  4、乙方有权根据业务情况调整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中设定的单笔限额、单日限额、单日笔数上限等,并及时修改《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规则》,相关调整予修改以乙方通知或公告为准。

  5、乙方有权设定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的总额度,如当日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总额超过乙方设定的限额,乙方可临时暂停快速赎回,并视情况及时恢复本业务。

  第四条 免责条款

  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对以下情形以及以下情形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对于甲方提交的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乙方原则上应督促垫资方尽量当日划出赎回款项,若因资金头寸不足或出现其他导致资金风险的情况,则乙方与垫资方有权决定在货币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日期划出快速赎回业务的赎回款项,由此造成甲方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与垫资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通过银行系统给甲方划拨快速赎回款项时,不保证款项实时到账,敬请甲方及时关注款项到账情况。由于垫资方、支付清算机构的系统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等乙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款项未及时到账,由此造成甲方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如因甲方银行卡账户已销户、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等)、卡号变更、在乙方预留姓名或卡号错误等原因,导致快速赎回款项无法按期向甲方划付、划付失败或快速赎回业务无法进行的,乙方与垫资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服务并非乙方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开展货币基金快赎赎回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且乙方在某些情形下可暂停提供该项服务。

  5、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在单个自然日的单笔快速赎回额度、累计快速赎回额度以及快速赎回笔数进行限制,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及提示并妥善做出资金安排。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双方同意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若双方均违反本协议约定,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1、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在乙方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业务过程中,勾选协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2、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文本将公告于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但乙方增加服务内容除外。

  3、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4、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服务协议》的约定。

  第七条 纠纷的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提请中国基金业协会或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可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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