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安稳1号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清算的公告
2017-12-25来源:
广发安稳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已于2017年5月26日生效,将于2017年12月25日存续期限届满。资产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资产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共同组成清算小组,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工作。
本计划财产的清算开始日为2017年12月26日。清算小组将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清算程序,并及时向资产委托人分配剩余财产。本计划清算费用可能包括清算发生的银行汇划费,届时将在清算报告中列清明细。
除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事项外,我司对以下事项作出特别说明: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存放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及截至计划财产支付日前一日的相关银行存款账户利息,最长于所有流通受限资产实际变现后可以完成清理,为了保证在清算期尽快将剩余财产支付给资产委托人,我司将以自有资金先期代为垫付。
2、未变现资产清算原则: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如有暂时不能变现的流通受限资产,将采用分次清算的方式。
2)合同终止日后, 如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清算小组应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变现时及时变现,在计提相关费用后按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暂时不能变现的流通受限资产,在变现时需计提业绩报酬后方可分配,资产管理人在其清算期间内,不收取管理费;资产托管人在其清算期间内,不收取托管费。
3)上述财产清算、分配时间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清算工作完成后,本公司将清算报告告知资产委托人,并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清算小组将恪尽职守,尽快完成本计划的财产清算工作,但我司并不对剩余财产的实际交付时间作出任何保证。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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