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及委托理财活动的基本特征
2009-08-17来源:广东证监局
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基本特征: 1、相关经营机构不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2、相关经营机构和个人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和电信渠道,以虚假信息、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方式或以营销炒股软件等名义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荐股和股评服务,从事涉及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活动。2、相关经营机构或个人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公众媒体或电话劝诱,以虚假信息、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方式公开招揽客户。3、相关经营机构或个人代理客户操作证券帐户,或要求客户将投资资金汇入其指定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与客户约定收益分成或直接收取服务费,或向客户公开发售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金融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证券集合理财产品。
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基本特征:1、相关经营机构不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相关业务人员不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证书或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证书处于失效状态,且未在合法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任职;2、相关经营机构和个人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和电信渠道,以虚假信息、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方式或以营销炒股软件等名义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荐股和股评服务,从事涉及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活动;3、相关经营机构和个人的行为往往涉及非法经营、诈骗、合同诈骗、偷税等经济犯罪。
非法证券委托理财活动的基本特征:1、相关经营机构或个人未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相关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亦不属于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关批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机构;2、相关经营机构或个人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公众媒体或电话劝诱,以虚假信息、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方式公开招揽客户;3、相关经营机构或个人代理客户操作证券帐户,或要求客户将投资资金汇入其指定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与客户约定收益分成或直接收取服务费,或向客户公开发售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金融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证券集合理财产品;4、相关经营机构和个人的行为往往同时涉及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并涉及非法经营、诈骗、合同诈骗、偷税等经济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