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确定

首页 > 基金课堂 > 投资者教育 > 广发基金投资者教育 > 投资者适当性教育

销售适当性案例:账户实际控制人的风险告知义务归属?

2017-03-28来源:腾讯网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8526号,原告侯裕民与被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后长街证券营业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本案中,原告通过网上自助形式在被告处开立资金账户,并经风险评估测试,风险等级为激进型。原告由其妻子实际操作认购了分级基金,并在之后进行了加仓等操作。被告通过《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向原告提示了投资风险,并提醒投资人应当仔细阅读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后原告所购基金发生下折并被平仓。现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基金买卖开户协议,未对其妻子进行平仓风险告知、未告知所购基金为分级基金等,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本金及利息。
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公开证券市场上买卖涉案基金份额,应对自己的投资选择自担风险。原告妻子并非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当事人,故被告风险揭示的对象按约并不包含原告妻子。被告在原告开户时、购买分级基金前,均为原告进行了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通过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告知原告可能存在的证券投资风险。原告未证明被告存在销售误导行为,因此,被告作为基金代销人未违反销售适当性义务。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在线客服
广发基金APP更专业,更懂你,扫一扫立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