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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适当性案例:投资者可否申购风险不匹配的产品?

2017-03-28来源:腾讯网

 (2016)沪01民终3348号,潘正霖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支行(简称“工行金山支行”)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
 潘正霖在工行金山支行处先后购买了150万元进取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交易适用性提示条款载明:“若您还未接受我行风险能力测评,或者您购买的基金风险级别高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您是否愿意购买以上基金。是否(办理购买、转换业务必填)”,潘正霖对此条款均勾选“是”。之前,经工行金山支行对潘正霖进行个人客户风险评估,评定潘正霖属于平衡型投资者,即可以承担中等风险类型。潘正霖曾购买过同一基金产品并获利。后潘正霖赎回本案所涉基金,赎回到账金额为89万余元。现潘正霖以工行金山支行存在夸大宣传讼争产品稳赚不赔、未尽风险告知义务、推荐产品与客户风险等级不符等三方面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工行金山支行赔偿其本金损失60万余元。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正霖未能举证证明工行金山支行存在其所诉称的侵权行为。潘正霖自愿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自身承担风险投资等级的产品,应由其自行承担后果。讼争产品属于股票型基金,投资人可在交易时间内自主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导致潘正霖投资本金损失的真正原因在于其自身对产品市场走向的判断及进而作出的赎回行为。遂判决驳回潘正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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